
关于印发《疫苗接种领域工作人员从业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川疾控局传防免规函〔2025〕74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中医药局,省疾控中心,委(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涉疫苗接种领域工作人员从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将《疫苗接种领域工作人员从业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七规范》)印发给你们,要求各地各单位切实履行管理主责,将《七规范》纳入本辖区(本单位)疫苗接种领域工作人员岗前教育、规范化培训等培训内容,实现疫苗接种领域工作人员全覆盖,以全面知晓推进全面落实,营造风清气正的疫苗接种从业环境。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彩乐园(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
疫苗接种领域工作人员从业行为规范(试行)
一、坚持阳光采购,禁止设卡牟利
在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决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疫苗全程管理风险防控工作方案》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在疫苗遴选、合同签订等环节设置不合理条件或差别待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特定疫苗企业、供应商“开绿灯”“开后门”,牟取个人私利或单位利益。
二、规范交往行为,杜绝利益输送
在与疫苗企业代表交往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与疫苗企业代表交往行为的管理制度,强化风险管控意识,遵守与疫苗企业代表交往行为规范要求,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疫苗企业给予的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疫苗企业代表提供疫苗在辖区内“进销存”等信息,不得利用疫苗临床试验项目的受试者入组、推进项目等事项违规牟取利益。
三、全程冷链管理,严禁违规接收
在接收疫苗时,应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索取本次运输、储存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不得接收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疫苗,不得伪造冷链设备温度监测记录、篡改冷链设备温控数据。
四、落实九项制度,严防借机牟利
在疫苗接种管理过程中,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落实疫苗当日验收和确认入库、先扫码后接种、疫苗接种关键岗位分设、预防接种实施人员配置、疫苗接种凭证、疫苗包装毁型、疫苗报废(损)审批确认、疫苗接种群众监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等疫苗接种关键环节的九项制度规定,不得违规处置报废(报损)疫苗、使用后的注射器和疫苗瓶、废弃疫苗包装等,不得用以非法牟利。
五、恪守公益属性,抵制商业推广
在开展免疫规划相关宣传教育时,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坚持科学、客观、公益原则,规范宣传内容与形式,不得涉及商品宣传和商业推广行为,不得张贴、播放、分发疫苗企业产品广告或变相协助企业进行产品宣传,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非免疫规划疫苗,不得以健康教育为名“带货”(此处指非免疫规划疫苗)牟利。不得私自注册“自媒体”账号发布预防接种科普内容。
六、维护预约公平,打击倒号行为
在实施预防接种预约服务时,应规范使用“四川预防接种”公众号,维护接种服务公平,不得倒卖预约号源或违规办理接种预约,不得以个人牟利为目的,为受种者预留或占用疫苗。
七、保护信息隐私,防止数据泄露
在管理预防接种记录时,应规范使用四川省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受种者预防接种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和隐私保护,不得私自向疫苗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违规提供受种者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自媒体等途径公布、泄露受种者隐私信息,不得在医学摄影、直播、视频节目和研究报告、相关文学作品中暴露受种者隐私信息,不得违规获取、查阅、使用、泄露、篡改涉及受种者相关信息的资料。
备注:
1.疫苗接种领域工作人员是指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中,直接或间接从事疫苗采购、储存、运输、管理、使用等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可能对疫苗采购、储存、运输、管理、使用等环节产生影响的工作人员。
2.疫苗企业是指涉及疫苗研发、生产、销售、推广、配送等业务的企业。
(相关链接:《疫苗接种领域工作人员从业行为规范(试行)》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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